劳动仲裁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机制,即将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裁决。劳工争议仲裁具有一些仲裁制度共有的特征,同时也具备自身的特殊性。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劳工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部分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其他裁决需要待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后才生效。
立即生效的裁决范围包括: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引发的争议。
对于立即生效的裁决,尽管劳动者仍有起诉的权利,但必须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裁决书中涉及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雇主无权提起诉讼。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基于伪造的证据、对方隐瞒证据或仲裁员有不当行为,雇主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也可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个仲裁裁决中,若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裁决时,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