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债权回收 ∕ Q&A
两岸债权回收
壹、两岸债权请求权时效制度:
在债务纠纷的处理中,律师会特别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和纠纷主张的时效性。关于请求权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则得拒绝给付。在大陆地区称为诉讼时效,在台湾地区称为消灭时效。两岸法律对照如下:
一、大陆地区规定:
(一)时效规定类别:
1、一般诉讼时效:三年。《民法典第188条本文》
2、特殊诉讼时效: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民法典第594条》
3、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民法典第188条但书》
(二)时效起算点:
1、一般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民法典第188条本文》
2、特殊起算点:
(1) 同一期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89条》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0条》
二、台湾地区规定:
(一)时效规定类别:
1、一般诉讼时效:十五年。《台湾民法第125条》
2、短期诉讼时效:
(1)五年:如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等。《台湾民法第126条》
(2)二年:因发生于日常频繁的交易,时间久将举证不易,故如日常消费(譬如旅馆住宿费、餐饮费)、专业人士报酬及垫款(譬如医生看诊费、报酬)、商人及制造业等供应的商品(如电信费用)等,只有二年时效,需尽速行使权利。《台湾民法第127条》
(二)时效起算点: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台湾民法第128条前段》只要无法律上障碍(如执行扣押)就可以起算。
赴台债权执行Q & A:
Q.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赴台执行?
A. 1.债务人是台湾籍人或台湾法人。
2.大陆已经终止执行(查无财产) 。
Q.大陆要不到债权,台湾能执行到吗?
A.台湾债务人生长于台湾,纵使自身无财产亦可能受继承赠与共有不动产.......共同持分之财产,另台湾执行较易查得债务人于台湾银行资信状况,其中包括债务人于台湾的房子、存款、车子、基金、股票、继承、赠与。
Q.需要多少费用?该费用用在哪里?
A.前期款为债权总额的5%以下,主要支出于台湾海基会验证费、台湾法院裁定费、财产调查费、邮电文书费、调查费……等,多不退少不补。
取得债权金额后,方依约定比例提成办案费,及未成功,不收费。
Q.前期款收费太高!!
A.大部分债权均可追加利息,一并向债务人请求,故台湾法定利息即为 5%,大陆法定年息为36%以下,故委托人只是提前拿利息付规费而已。
Q.最低多少金额的案件才能委托你们?
A.个人债权20万元以上,企业法人30万元以上,银行债权50万元以上。
Q.至台湾执行需要多长时间?
A.自委托手续完成后约 6~12个月后,即知结果。
Q.时间太久了,能更快速吗?
A.可授权一定比例的和解金额,即有机会加快时程取回债权。
Q.需要什么材料?
A.1.自一审起至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二审、再审)生效证明书、终止执行通知书。
2.原债权凭证原件。
3.委托人身分证或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加公章。
Q.委托台湾何人办理?
A.视案件属性不同可委托台湾泛理公司或台湾黄忠律师。
Q.为什么不是直接委托律师事务所?
A.因为办理跨境案件,需由熟稔两岸法律规定的黄致杰律师指导,必要时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在台湾执行受托事务,并委托台湾黄忠律师预备若涉及诉讼时得及时介入操作。
Q.收到债权后如何交付大陆委托人?
A.我们会采取下列交款方式:(视案件操作难易度由受托人决定交付方式)
1.人民币现金大陆交付。
2.汇款至指定第三地银行。
Q.受托人收不回债权时又该如何?
A.1.受托人收取的前期款主要支付机关单位的"公费项目",受托人並無利益,受托人与委托人是利益共同体,委托人的收益越高,受托人的收益才会随之而上,所以受托人必须全力以赴,方可有经济效益。
2.即使前期并未追回债权,经过合法执行程序的债权,只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展延,均可终身持有债权凭证。
Q.债权的来源有哪些?
A.借据、欠条、银行流水、转帐对话纪录、货款皆可办理。
Q.委托人如何办理委托?
A.1.签立委托合同。
2.办理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之公证手续。
3.给付前期款。
4.提供债务人相关信息(例:台湾身分证号、台湾地址、台湾公司、台胞证、联络电话、微信帐号、台湾往来银行……越详细越易成功) 。
Q.如何办理公证手续?
A.持已生效之法院判决(调解)书,我处亦将提供相关材料,由债权人亲至当地公证处办理涉台公证手续,约7~10工作日可领取已公证文件,径寄厦门市海沧区渐美村73-1-102号。
Q.办理流程有那些?
A.请参阅大陆债权至台湾执行流程图。
Q.债务人该付的利息能不能算进债权总额? 台湾的利息是算多少?
A.可以,自台湾法院认可大陆法院判决确定证明日起算5%年息。
Q.债权有没有时间的限制? 超过时限怎么办?
A.原则上没有时限,特例除外(例如赡养费…等等)。
Q.如果还是没有要回钱,是不是就白做了?
A.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我们有专人用特殊的方法,争取取回债权;即使如此,委托人仍会持有台湾法院核发的债权凭证,随时可再执行债务人财产 (意即两岸皆可追偿)。
Q.我不是债权人,可以委托办理吗?
A.不可以,债权人若是自然人,需持有大陆身分证;若是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加公章。
营业法人已倒闭,仍追偿负责人夫妇
债务人A与B夫妻二人于2006年间因经营甲饭店周转不灵,故以甲饭店名义向好友乙借款,并以A、B二人担任连带保证人,但届期未还款,A与C夫妻 二人不仅拒不还款,甚至与乙断绝联系,
后发现甲饭店亦早已倒闭,导致乙追偿无门,便于2007年委托我处办理债务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