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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遗产继承

台湾人民继承大陆遗产、陆籍子女与大陆配偶继承台湾遗产、两岸离婚、两岸遗产继承问题咨询与规划等。



大陆法律继承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台湾法律继承的顺序


根据台湾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规定,配偶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除了配偶以外,遗产依下列顺序继承: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

     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中国大陆继承人如何继承台湾人民之遗产?


(一)中国大陆继承人应在中国大陆当地之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有关亲属关系公证书,应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中国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故宜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接着将上述两项公证书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二)中国大陆继承人应在继承开始(即台湾被继承人死亡时)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继承之表示:依两岸条例第66条规定,中国大陆人士继承台湾人民之遗产,如果自继承开始起,超过3年期间未向法院为继承表示,则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之后便不能再要求继承。并且依大陆人士继承台湾遗产限额为新台币200万/1人。


(三)提出继承表示后,法院将审核身分并通知是否准予备查。如收到准予备查之通知,得依规定向遗产管理人要求计算并交付遗产:依规定在台若无其他继承人(包含同顺位与后顺位继承人),倘被继承人为一般民众时,依据两岸条例第67条之1,应以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为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为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时,如此时中国大陆继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遗产时,则分别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或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管理遗产。如有应缴遗产税或赠与税时,应向税捐稽征机关办理。


(四)若法院审核不符裁定驳回时,当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状中应载明不服之理由及证据。




抛弃继承的问题?


抛弃继承的基本概念

继承权是一种身分权,就是说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亲等关系的近亲亲属,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可依法表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与债务进行继承。因此,继承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发生于继承人身上,所以继承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为继承与否的表示。


所谓抛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与债务,表示不与继承的意思。因此,抛弃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与债务,作出的全部性、概括性不与继承的意思。所以抛弃继承,不可能包含一部分继承、一部分抛弃继承的情况存在。


台湾法律规定的抛弃继承必需在被继承人亡故后三个月之内,向户籍所在地管辖法院申请。 然而大陆抛弃继承并无时效的规定,这就产生两岸抛弃继承时效的冲突,所以抛弃继承宜委托熟悉两岸继承法的律师,俾便操作上能够同时符合大陆与台湾的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涉台遗产注意事项



(一)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

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二)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

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三)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

有关部门申办。


(四)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

2、委托书公证书。

3、其他有关之公证书,例遗嘱、遗赠、收养等相关身分约定的公证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

即可在台湾合法使用。


(五)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2、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极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六)大陆继承人向台湾法院表示愿意继承遗产的声明,经管辖法院准予备查后,可持准予备查的公文,依一般继承程序取得遗产或

分割遗产。若台湾地区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大陆继承人可持管轄法院准予备查的公文及上述证明资料,向台湾国产局等部门申请移交

遗产。


(七)因海峡两岸分隔已久,法律规定各异,特别是大陆人民赴台湾地区办理继承不易,造成大陆继承人未能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

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为继承之表示,而被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无法继承的事例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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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遗产 被侵占,继承人不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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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的父亲长年在大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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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的父亲过世后,家人非常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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