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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婚仲骗台胞 结婚容易离婚真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09 15:32:57点击:92

两岸婚仲骗台胞 结婚容易离婚真难

 

居住在台北市的小庄是家中独子,也是邻居口中的孝子,为了侍奉多病的父亲,到了40岁尚未婚配,虽然相亲了多次,始终未觅得适合的另一半。2016年8月,其父病重,母亲想让小庄结婚冲喜,父亲也希望能在有生之年看到儿子感情定下来,经由邻居介绍下,认识专门包办两岸婚姻中介的阿苏,以新台币40万包办婚姻。

同年11月4日偕同小庄及父母前往广东省梅州市柏丽酒店相亲(每次约15~20位待嫁中国大陆女子),庄母终于在隔日物色到了夏女,并敦促小庄为了父亲冲喜应尽速决定婚嫁。当晚两人即同床共眠,唯夏女以月事为由,并未与小庄发生关系,接连三天均共眠而未有亲密行为。11月8日晚即宴请夏女亲友,并另行给付聘礼及金饰共约新台币20万,隔日男女双方便至梅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小庄欲申请夏女来台团聚遭台湾地区内政部以夏女多次涉台婚姻为由驳回申请,小庄始知被骗,纠纷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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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女是婚姻中介的人头新娘,刻意隠暪前三段婚姻记录,是否构成「诈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首先,中国大陆《婚姻法》并无「诈婚」的规定,除非庄、夏二人婚姻缔结过程是遭相关人等设计诈财且不为婚姻之登记,并经刑事追诉相关人等罪则,方可于刑事审判期间一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其次,中国大陆《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分别是:1.重婚;2.近亲结婚;3.婚前有不应结婚疾病,婚后亦未治愈;4.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庄、夏二人均无上述情事。最后,只有因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可于结婚登记一年内请求撤销,但庄、夏二人亦无遭胁迫而为结婚,是故,该婚姻为合法有效,这可急坏小庄了。


小庄心一横:「那我就不管在中国大陆的婚姻了,随便她了,我在台湾地区想结婚再结婚!」那可不行。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并办理公证书后,尚未至台湾地区户政事务所登记前,在台湾地区仅视为有婚姻行为,而尚未曾需要承担婚姻义务,因为在中国大陆结婚属于域外婚约,需符合婚约缔结地法律规定。台湾地区对陆配有约谈机制,未通过约谈者不得以「依亲」名义进入台湾地区地区;夏女因有多次涉台婚姻纪录,经2017年3月内政部移民署处分书「不予许可来台团聚」,故庄、夏二人之婚姻行为于台湾地区地区属未登记却已生约束效力。那么小庄可以在台湾地区或中国大陆再次结婚吗?当然不可以!因为小庄在中国大陆尚有婚姻关系,若在中国大陆再次结婚则触犯中国大陆的「重婚罪」,依法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在台湾地区再次结婚,亦违反台湾地区「重婚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可是少数台湾地区刑罚规定比中国大陆刑罚规定还严重的法条!


2017年2月,小庄的父亲过世,冲喜的民间习俗理由已不复存在,小庄想要解除婚姻关系,该怎么办呢?既然都不构成「诈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故仅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了。但夏女经常索要生活费,若协议离婚恐将狮子大开口索讨赡养费。笔者当下决定为其进行离婚诉讼,但是在中国大陆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通常不会判准离婚,必需待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方得再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方则无此限制),经过律师与夏女联络说明小庄离婚意愿后,夏女自知应无法再从小庄这取得财物,并且急于要再嫁台湾地区人进行下一场骗局,遂自行起诉小庄离婚诉讼,意欲请求其支付若干赡养费及损害赔偿。


小庄不愿再见到夏女,不想出庭应诉(按中国大陆有关规定,人身关系的诉讼需由当事人亲自出庭),经过律师与承审法官不断沟通说明案情,最终承审法官同意我方的离婚请求,并且分毫不需支付赡养费或损害赔偿,并且罕见的在当天宣判准予离婚、当天制作判决书、当天用印法院官印、当天交付给律师,创下中国大陆司法史上之多项迅速纪录。

 

文章案例中的民事判决书,罕见的在当天宣判准予离婚、当天制作判决书、当天用印法院官印、当天交付给律师。

 

本文章取自20171031 东森新闻云名人论坛 文/黄致杰(台籍大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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