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商品标示要检验
职业打假人 商品标示要检验
「职业打假人」,指的是寻找其明知「假、冒、伪、劣或标示不明」商品而消费,之后或检举或勒索,向出售商家或制造厂家依法索取赔偿的职业团伙从业人。与台湾地区名称「检举达人」略有不同,台湾地区检举达人通常是个人,而其目的是为「检举奖金」,而非向违规(法)者本身索偿。
林姓台商在台湾地区制茶业享有盛名,2016年9月,林姓台商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简称ECFA)透过「小三通」出货至厦门市参加「两岸斗荼比赛」,活动结束后即将剩余的密封罐装茶叶及部份零散茶叶批发给其零售商店;同年12月职业打假人马某在山西省某茶叶门店,购买了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的茶叶后,便以茶叶质量有问题要求出售商家巨额赔偿,出售商家不从,马某遂检举商家违法出售标示不明产品,除要求某市工商局开罚出售商家并给予马某检举奖金,甚至直接将出售商家和林姓台商一起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买价款和赔偿金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摘要):
一、密封罐装茶叶外包装载有符合台湾地区地区之产品标示,林姓台商亦提出符合台湾地区相关单位的检验凭证,依据ECFA协议内容,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贩卖,判令分别退还商品及价金,解除买卖合同。
二、零散茶叶部份因未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商品标示规定,唯林姓台商提出台湾地区地区原采购证明和质量检验证明,且未造成食品安全,故仅认定违反包装之规定,判令分别退还商品及价金,被告给付赔偿金6万元。
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三分之二,被告承担三分之一。
至此,被告林姓台商已险中求胜,原告退还之比赛茶叶市价近6万元,被告现仅承担诉讼费1千余元,职业打假人马某因为不了解两岸贸易协议,白费精力诉讼了。
今年5月19日,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函覆工商总局的批文已做了指标性意见:「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将不能再用「消费」的身分来对商家进行「牟利性」打假行为了。
(文章出处: 中时旺报 2017.11.12 黄致杰/职业打假惹人厌 商品标示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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