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委托赢在提前介入输在消极拖延
刑案委托 赢在提前介入 输在消极拖延
刑案委托 – 委任中国大陆律师对罪刑差多大?!如何在公安做完第一次笔录后得到法律上的协助,积极找到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以及排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避免罪行加重或被共犯推托罪责?
小明是广西柳州一家台商化工厂的副厂长,小强则是该化工厂的夜间仓管,两人均为台湾地区旧识,台商老板因为生意欠佳,遂伙同另三名台干于晚间下班后在工厂的实验室内秘密提炼安非他命,仅告知小明不要记录三名台干的晚间加班记录,也仅指示小强「按时」放行厂商(即购买者)入厂并提前关闭监视器,会计小芳查觉有异遂报警查获。第一次制作笔录小明和小强都坚称不知情,之后小明聘请律师以受雇者的「职务行为」仅负责上班时间之工厂运作,由律师分别与侦察公安和检察院沟通后,无保释回;小强认为自己不知情又没参与,遂消极抵抗不配合公安侦讯(自认有缄默权),不知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二个月后,小强被以「从犯」并同起诉……。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这就是「自证其罪」的正向意义,所以,不论是公安、检察院或法院,都不能要求犯嫌或被告去证明自已有罪,这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因此对犯嫌采取强制措施就是为了搜集证据、犯嫌笔录等,形成「证据链」才能对犯嫌做出「有罪」的审判。上述三机关的追诉行为固然要争取时间以避免证据灭失,而犯嫌更应该在公安第一次问讯后积极的寻找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消极的排除(或解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例如共犯或相对人的卸责、推责或不实的证言或笔录)。
公安搜集证据有其步骤性,若同案共犯有多人时,通常会先做第一轮的笔录,第二次再做共犯间笔录的核实,或是笔录与现有证据的核对。
此时,若律师及时介入了解犯嫌的供述内容,往往最能做出有利于犯嫌的法律帮助,也较不会被其它的共犯推责或加重涉案程度,并且检察院审查本案时亦会针对共犯之间的笔录矛盾详加核实,查清楚涉案人员的犯罪程度。
本案中的小强因系夜间仓管,虽系职务行为,但受老板指示关闭监视器且夜间陌生人频繁进出仓库,竟无察觉异状,故其辩称不知制毒情事,法院不予以相信。
(文章出处: 中时旺报 2018.07.15 黄致杰/赢在提前介入 输在消极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