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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法律认知错误台人无缘交保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7-17 15:32:07点击:148

中国大陆法律认知错误 台人无缘交保

 

 

沈X去年1024日在中国大陆广东佛山市三水区因晚宴敬酒细故与当地人士刘X起争执,拉扯间以红酒杯划伤了刘X,造成了轻伤二级。沈X误以为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一样对于这类的「轻伤害」是「告诉乃论之罪」,赔偿被害人后,案件通常会迅速「交保」(中国大陆称取保候审),之后也会不起诉或判处缓刑,因而对于公安及检察机关的笔录均否认系「故意伤害罪」,而系「过失伤害」,公安机关不予认可,并提交检察院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决定继续羁押,第五次检察院问讯笔录方才坦承「故意伤害」,此时已逾期了「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了。

 

一、 中国大陆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台湾地区不同,中国大陆公、检、法三机关通常较重视「行为」及「危害后果,」台湾地区则通常会重视其「犯罪动机」,所以沈X的伤害结果已臻明确,公安机关的认定即为「故意伤害罪」,而不论是否系「过失行为」;若是伤害轻微,赔偿后被害人不再追究,则可能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为之轻罚;唯若《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规定的行为,则由《行政处罚法》规范。

 

二、 法定刑期: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轻伤害案件是法院应受理的自诉案件之一(既如果被害人愿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用通过公安局及检察院)。《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通常法院都会另外审酌是否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 赔偿数额:中国大陆对于伤害案件区分为轻伤害、轻伤一级和二级、构成轻微伤的,可以刑事和解,即与对方签定和解赔偿协议后,由刘X出具谅解书,若被检察院采纳将不再提起公诉;赔偿金额需根据被害人所在地的收入为考虑,并没有一定的标准。若达不成和解的,刘X可另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赔偿数额。

 

四、 刑事和解赔偿协议除载明双方姓名及赔偿金额外,还特别应载明「不再追究民、刑事责任」等语,以避免「案结事未了」。

 

五、再次提醒中国大陆「台人」,在中国大陆遇有刑事案件,切勿以自身在台湾地区的经验,认为在中国大陆也「想当然尔」,赶快找律师,抢在被移送、起诉前,争取对自己有利之法律规定。(文章出处中时旺报 2019.01.13 黄致杰/刑事案件不找律师 只能听天由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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