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当爱情变成各付现金
两岸婚姻 – 当爱情结晶变成 各付现金
邱父是在青岛市台商食品厂的负责人,邱女承父亲之命也在工厂里担任会计工作,邱夫则是在工厂里的副厂长,邱女和邱夫日久生情,虽然邱父极力反对但也只能忍痛出嫁女儿、含泪祝福。
怎知婚后第二年,邱夫频频上班不正常,经常夜不归营,收入不稳定,连邱男孙出生时亦未陪侍照顾邱女,当然对子女的抚养费也分文未支,邱父看在邱男孙的可爱模样百般容忍,甚至还经常额外塞钱给邱女生活费,婚后第四年邱孙女出生,邱夫索性返回其生父、母家长住,对其一对子女完全不闻不问,婚后第六年,邱夫起诉法院请求离婚并自愿放弃子、女的抚养权,邱父与邱女遂求助于律师…。
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的父、母对抚养费的负担方式分别为:
一、约定给付:按离婚协议书双方的约定数额、给付方式,定额定时交付抚养方。
二、判决给付:父、母对抚养费无共识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而法院会酌查以下因素径自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若抚养方不知相对方的收入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订定。一般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形的,例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三、另视情况得增加请求金额(不论是协议或判决):
1、随着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条件的提升,子女成长需求等原因,双方原订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若干年后的实际需要,或已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疾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订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通常法院会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判定抚养费的数额。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所以根据住所地的不同也会有不一样的抚养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