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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你侬我侬变你争我夺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7-17 15:31:05点击:130

两岸婚姻 – 你侬我侬变你争我夺 监护权

 

 

据台湾内政部统计,2017年在台陆配约有34万人,中国中国大陆已连续3年取代台湾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以及全亚洲离婚率最高的国家。

 

台湾每年虽有约15万对「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有5、6万对「同林鸟」从此飞向各自的幸福;换算即每天平均离婚147对,若以两岸通婚来科学分析对比中国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离婚率,等于一对陆配离婚就是台湾、中国大陆各沉痛的贡献了一笔离婚率了;然而离婚时男女双方的条件不外乎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子女的抚养费、共同财产的分割、赡养费的给付等问题。笔者经常被问到:「我应该在台湾起诉离婚还是在中国大陆起诉离婚呢」?这个问题依结果需求的不同而各有不一样的答案;事实上,两岸对于婚姻、子女、财产的判决倾向不尽相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诉讼利益」偏差。以下是关于子女监护权(中国大陆称抚养权)的实务分析:

 

一、台湾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司法判决,早期因为经济条件因素均倾向归属父亲;自从1996年修法后已经较为女男平权了,而法院判决监护权归属时,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参考社工人员的访视报告,其中会重点考虑:1 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2、子女意愿。3、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4、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5、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法官在裁定子女监护权时,都会请社工员做家庭访视,并参酌社工人员所作的访视报告,考虑子女之最佳利益来决定子女的监护权的归属。

 

二、中国大陆对于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比台湾的「自由心证」更加明确易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司法解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共20条规定有别于或比台湾的规定更明确而优先考虑的条件例如:1、两岁以下跟随母亲,2、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3、已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而优先被排除的例如:1、母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母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310岁以上而与父或母有争执,4、综合其它原因对子女将不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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