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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汇兑 投资大陆出状况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7-17 15:30:29点击:116

地下汇兑 投资大陆出状况

 

2014年,广州市知名连锁餐饮企业「俪X行」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因为业绩直线上升,急欲拓点经营,负责人郑X清遂游说同为台湾地区人的简X辰、吴X修二人投资当股东,坐享业绩成长效益,并且出示了与「华X万家」等知名厂商的摊位承租协议,佯称连这些大型连锁超市都看出商机,因为同是台湾地区人才优先让简、吴投资入股,简、吴不疑有他,签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后遂即透过地下汇兑中间人汇入郑X清中国大陆账户人民币200万元,二个月后,郑X清告知简、吴二人必须再增资40万元才愿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且拒绝简、吴二人查账,简、吴不同意增资并要求退还投资款,纠纷遂起…..

 

首先是简、吴二人疏忽了那一些重要事项呢?第一、俪X行注册资本仅人民币100万元,却要求简、吴二人以新台币10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购买其49%的俪X行股份,明显不合理。第二、简、吴二人为节省汇款手续费和汇差而选择「地下汇兑」,导致起诉郑X清返还投资款时,汇款中间人为恐承担「洗钱」刑责而不愿出庭作证。

 

再来、「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仅载明简、吴二人的出资义务而未明确郑X清的履行义务时限,且均未明载双方之违约责任条款。

 

其次是那么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出资人的权利呢?第一、分期给付出资款,并同时要求出让股权人应至「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若投入资金大于注册资金,则亦应要求出让股权人同时提高注册资本额。第二、因为「股东转让出资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即金钱是否已交付),法院审理此类跨国(境)投资案时,往往首先要求的是汇款证明或出资证明,地下汇兑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应循正常管道之银行汇兑。

 

第三、动辄成千上百万元的投资案,建议投资人还是找专业律师把关,审阅合同和出让股权人的身分适格与否?毕竟,一字差之毫厘,终将失之千里。

 

中国大陆虽然司法实践上可接受「隐名股东」(台湾地区则不承认隐名股东)主张权利,但是隐名股东通常必须妥善保管其出资凭证,且一旦有反证事实时,便会被视为「出资不实」而丧失股东身分。 

 

 

 

(文章出处中时旺报 2017.09.10 黄致杰/投资大陆挖金矿地下汇兑出状况)

 

地下汇兑 投资大陆出状况.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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