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小三 夺夫生子掠产
遗产继承 – 中国大陆小三 夺夫生子掠产
郑○阳是中国大陆台商,创建了年营收4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广○食品公司,并同时拥有得○园公司、恒○公司、广○成公司等4家公司股份,注册资金加总将近1亿元,这样的「多金台商」当然会引起中国大陆众多女子觊觎,邓○就是其中一位;邓○原本是广○公司的一名会计小姐,因负责该公司的内外帐,故深知该公司的获利详情,亦知悉该公司的发展前景,遂与郑○阳同居产下一子,而在台湾的妻子却被蒙在鼓里,至郑○阳2015年7月因病在台湾逝世,遂掀起一场两岸遗产争夺战……。
首先,郑○阳并无「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在台湾和中国大陆的遗产应以动产和不动产为区别,而分别适用台湾和中国大陆的继承规定,即,第一、台湾的继承顺位除配偶外之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子女郑○滢和郑○宏;第二、中国大陆的继承顺位除配偶共有之半数外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第三、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台商在中国大陆的房产,在台湾的父母亲亦有继承权,反之,陆配在台湾的房产,中国大陆的父母亲即无继承权。
邓○与郑○阳的非婚生子女邓○全,除非经法院判决,其继承身分即属未明,依现行两岸相关规定是不应享有继承权。
其次,不论是从郑○阳处诈取或是赠与,邓○以其隐名股东身分持有或代持有之广○公司股权,张○均可以在中国大陆起诉「确认继承权」、「股权确权」和「撤销赠与」之诉。
而邓○伙同均为台湾人的周○○、郭○○、蔡○○等三人私自为广○公司召开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因为中国大陆工商局登记广○公司为郑○阳一人独资,故均应无法律效力。
再者,台湾《刑法》第239条订有「通奸罪」,若邓○全经中国大陆法院判决为郑○阳之子,则张○依法可在台湾起诉邓○触犯「通奸罪」,而其非婚生子女邓○全即为不辩之事实证据。
另,张○亦可在台湾起诉「妨害婚姻」而请求邓○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特别要注意的事,不论是在台湾起诉刑事「通奸罪」或是民事「妨害婚姻」,皆不因郑○阳的逝世而丧失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