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广告法 台商需留意
中国大陆广告法 台商需留意
中时旺报 – 中国大陆广告法 台商留意避危机
再好的服务离不开「行销」,再好的商品都需要「广告」;尽管在台湾地区刊登广告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一通电话,报纸的分类广告就可以明天上报,征人、贷款、按摩、政党要求、甚至是犯罪集团征求合伙人,只要能看出其中隐含的意思,不少人都能在分类广告中找到各行各业生存的方式,拜互联网科技的发达,这些分类广告更充斥在我们的计算机、手机或平板计算机。
但是在中国大陆刊登广告可是受到很多的限制,例如公司的清算公告就必须有法院的裁定书,出售资产就必须有官方的权属证明,遗失公告也要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就连抛弃继承的公告也得要拿着律师证执业证才能刊登……。那么中国大陆的广告行为是由那些部门法规范呢?其中又有什么内容是台商容易疏忽而触法呢?
在中国大陆的广告行为主要是由《广告法》及《广告法实施细则》来规范。台商在中国大陆行销产品,销售成绩欠佳的当然一定需要「广告」来增加业绩,当然成为广告法的约束对象(包括店铺的招牌广告),即便是不需广告的热销商品,在其外包装上的产品介绍也是属于广告,仍是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中国大陆《广告法》较特殊的内容如下:
在图案及动态影片的禁止上:禁止使用中国大陆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及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在内容规范上:不可使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就连「母乳代用品」的介绍词也被禁用。
在文字限制上:即「极限用语」,这部分因为在台湾地区习惯性的使用而导致台商最容易疏忽而触法的部份,例如:世界级、首选、最新技术、最先进、金牌、世界领先、极品、顶尖、王牌、销量第一、万能、极致……,在台湾地区常见的广告词语都不可在中国大陆使用。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罚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文章出处: 中时旺报 2018.01.14 黄致杰/大陆广告有玄机 台商留意避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