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走私 遭公安查缉 律师当靠山
渔船走私 遭公安查缉 律师当靠山
台湾地区 渔船走私 柴油至中国大陆贩卖虽然早已不是新闻,但是在国际油价持续上涨的客观环境下,这一类的两岸私运除了在海峡中线交易外,也发展到了国际海域(公海)的远程交易了。
依台湾地区「中国石油」2018年7月30日牌告价,乙种渔船油1公秉14,778元(1公吨=1公秉,前者为重量,后者为容量),相当于1公升14.778元,而中国大陆的柴油售价,以上海市为例,1公升人民币6.37元,再以台湾地区银行2018年7月30日人民币中间价4.471计算,中国大陆的柴油价格为1公升新台币28.40元,两者价差近一倍,为1公升新台币13.622元。
61岁的吕某是台湾地区某家中介公司的派遣工,去年11月中旬被公司派遣至中型渔船协工,吕某并与其船东的委托代表人洪某签署了聘雇契约,每月工资为15万元(新台币,以下皆为新台币),船上共有13位越南渔工(其中一位为船长),另有两位台湾地区人(即吕某与王某),吕某主要工作是与洪某以电邮、微信或卫星电话指示其将接收到的经纬坐标转告船长开至定点处,之后便有小型渔船前来加油。王某则负责操作加油和盘点柴油数量,因为越南船长、吕某和王某皆未经手款项,只奉公司之命为指定船只加油,亦不知道此行为是在贩卖柴油,前后共出海5趟,载运了4,800吨柴油,且吕某除了工资之外,并无其他报酬。
直到今年1月17日在中国大陆与越南海上边界处被中国大陆海口市缉私分局查获,连人扣船至海口市海关缉私分局并拘留至海关监管宿舍。2月6日,海关释放了12位越南籍船员,却独留船长和2位台湾地区人;2月10日,吕某的太太这才收到海基会通知她的丈夫被拘留;3月,承办的公安警察电告吕太太可以拿生活费去探望先生,吕太太至中国大陆探视后,查觉关押地点有异,遂要求中介公司要为吕某聘请律师,但公司却迟延至7月才委托当地的律师前往探视并转交生活费。这才赫然发现海关对吕某的强制措施违反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场提出意见,未被理会,返台后向中介公司受托人和吕太太告知上述情事,此后中介公司便神隐,二周后,吕某被拘留至看守所。
按中国大陆规定,柴油的税额约为30%,此次查获的4,800吨,逃税金额高达人民币914万元,船东非法所得毛利为人民币1,462万元。按中国大陆刑法规定:「100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元以下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本案最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即应处罚公司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洪某),但是因为船东为境外公司且已神隠,海关将透过船籍注册地巴拿马得知船东姓名,进而在中国大陆地区发布通缉;且依据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虽不能遣返涉案的台湾地区人至中国大陆接受审判,但中国大陆公安得请求台湾地区警察单位要求涉案人至台湾地区指定处所制作笔录,并交付中国大陆公安参考办案。是故,若公司迟未出庭应讯,将被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船东除罚金外,亦将面临无期徒刑以下的判决。
另外,若中国大陆公安将侦办转移给台湾地区海关,公司和船东亦可能在台湾地区被依「走私罪」单独起诉刑责。不止如此,中国大陆是国际刑警组织会员国(台湾地区不是会员国),若中国大陆对船东发布国际通缉令,则船东在世界上任一港口都有被逮捕的风险。
至于船员是否被认定为共犯或从犯,则是决定船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然而船员因为不谙中国大陆法律,且已被侦讯高达8次,能否详记笔录内容,则需要律师为其阅卷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再提供法律意见,为涉案船员进行辩护。
律师探视后发现,吕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依法拘留37天(期间亦戒护就医7天,但应关押至看守所),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未准,遂改变采取「监视居所」的强制措施。因为检察院并未批准逮捕,可以判断公安侦办部门的证据并未形成「证据链」,若能提前申请异议,也就是早点寻求律师的专业协助,在公安机关证据尚未充足前,是有可能取保候审。(注:为保护当事人隠私,地名、人名、国名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文章出处: 东森新闻云 2018.08.01 黄致杰/台渔船走私遭公安查缉 找律师当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