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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債務遠大於遺產子女拋棄繼承卻遭法院駁回疏忽關鍵一時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09 15:33:43点击:111

父亲债务远大于遗产 子女抛弃继承却遭法院驳回疏忽关键一时限


继承对有些人来说,并不像其他人那么美好,相反的,他们面临的是债务大于遗产的窘境,虽然台湾地区民法已将继承改为有限责任,但很多人不知道其实这只是有抗辩权而已,并不是债务皆与继承人无关。

若稍一不慎,违反民法第1162-1条规定应比例清偿而损及债权人权益时,就可能会变成必须用自己财产清偿继承债务的困境,因此在债务大于遗产或债务复杂的状况下,抛弃继承仍是一个有必要的选项。


【案例】

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在大陆经商,因遭意外突然过世,由于父亲遗体在大陆,经过一番波折,他才将父亲骨灰顺利移回台湾地区安置,没想到数月之后,他陆续接到银行通知他父亲未按时缴款缴息,这时他们才发现父亲的债务远高遗产,家人一番讨论后决定办理抛弃继承,但却遭法院驳回,让他不知所措。


【法令解析】

抛弃继承制度各国普遍都有,民众对抛弃继承一词多少也有听过,但实务上,抛弃继承遇到最大的问题,往往在于民众常常不知道,原来抛弃继承是有时间限制的。

在民法上,抛弃继承是规定在民法第1174条,该条在民国修法前规定,民众若要抛弃继承,必须在二个月内决定是否继承,若不想继承,就必须把握这二个月的期限,才能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

虽然二个月的时间不能说很短,但是遇到家里有长辈往生,继承人除了面临亲人离世的悲伤之外,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处理,加上有时长辈的资产不是一下就能厘清,因此继承人往往过了二个月的期间才去法院办理,但由于这是属于法定期间,一但逾时,法院也没有办法延长,只能驳回。

由于抛弃继承的期间过短,造成许多民众无法抛弃的困境,后来在民国97年时,立法院修法将二个月延长为三个月,使继承人有多一点时间考虑,但也只是多了一个月,不过因继承人是否抛弃继承,事关相关人的权益,所以也不宜拖太久,因此想要抛弃继承的民众,就要注意三个月期限的限制,以免到时无法抛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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