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刑法“非法经营罪”的介绍(一)
中国大陆刑法“非法经营罪”的介绍(一)
老蔡在广东中山市经营灯饰及电子资讯等事业超过10年,因为上下游厂商较多、资金流转也较高,加上老蔡个人诚信在伙伴间的认可度也比较深厚,因此有许多的同行厂商会找老蔡协助周转人民币或新台币。渐渐地老蔡的名声向外扩散,工商业界如果有周转不同币别需求的也会向老蔡寻求协助。因为老蔡经营本体事业讲究诚信,即使提供周转协助也是一样,所以多年来对于周转协助的对象都是按照银行的牌告汇率换算金额,虽然数年来累积周转金额约有人民币3,000万元规模,但是老蔡并未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不料,2020年9月份的某天老蔡突然发现公司和他个人的银行帐户无法顺利转出款项,因而向银行查询才知道因为涉及犯罪而遭到公安冻结;正当老蔡试图与公安联系了解涉及犯罪的详细情况时,又收到一份公安送交的通知书,要求老蔡针对涉及非法经营罪到案说明。这下老蔡着实慌了,他自认经营事业一向安分守己,不仅交易银货两讫,而且也诚实纳税,怎么会触犯罪刑、而且还是非法经营罪呢?
老蔡最后决定前往公安局详细说明,自证清白。经过公安的讯问后,老蔡被刑事拘留了,他的司机赶紧向老蔡的家人通知此事。老蔡在台湾地区的妻子得知之后立刻透过各种管道寻求协助,辗转得知了台籍大陆律师黄致杰,便立即与黄律师办公室联系、咨询。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档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按照上述的法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的面向来剖析非法经营罪的各种要件。
犯罪主体
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公营或私营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也就是说非法经营罪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制度,诸如: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特种业务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他市场秩序维系制度。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以故意为之,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以致欠缺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客观要件
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的行为态样来看。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任何国家对于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进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在经过核准、并且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核准而擅自进行经营的,就属于非法经营。而哪些物品是属于限制买卖,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是为了调和、管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将造成限制买卖物品市场很大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