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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刑法“非法经营罪”的介绍(二)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8-02 14:59:46点击:177

中国大陆刑法“非法经营罪”的介绍(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所谓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档,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此种行为,因为直接造成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应当以刑罚予以惩治。

 

所谓进出口许可证,由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进出口贸易经营者合法进行贸易活动的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

 

至于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主要目的在于进口国和地区用以判断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档,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档。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所谓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就如同字面上的意思。而所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指的是非法从事合法金融机构才能进行的接受客户委托从付款单位元存款帐户汇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元存款帐户,借以完成两个或多个帐户之间债权债务清算或者资金调拨的业务活动。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依据其他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整理如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规定。

 

非法买卖外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经营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30条、第34条

非法经营彩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与处罚

中国大陆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概略分成三个阶段,一是公安侦查阶段,二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三是法院审判阶段。因此一宗犯罪案件,最初始的阶段是公安侦查,而公安是否将一个案件视为刑事案件进行侦办,有其审查标准,也就是所谓的立案标准。而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法院会如何处罚、又会如何量刑?也有相关的标准。我们分别叙述如下。

法律專欄.jpg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3)、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甲、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乙、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与非法买卖外汇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前者适用《刑法》第225条第3项,后者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在该解释中,也区分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如下。

 

情节严重

依据该号解释第3条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的情况分别如下:

 

非法经营数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人民币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该号解释第4条的规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分别如下:

 

非法经营数额在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人民币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上,且有上述甲乙丙丁等四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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