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被侵害应该如何处理(二)-诉讼进行式
民事权利被侵害应该如何处理(二)-诉讼进行式
三、诉讼程序的进行
按照上述的各段说明可以很明确地判断,医院的麻醉师及妇科医生应当对小刘生育权及健康权被侵害的事实承担法律上相应的责任,这个法律责任包括了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及刑事上的犯罪责任。
子宫作为女性生殖器官,主要的作用是让由受精卵形成的胚胎可以着床并发育成胎儿的重要器官组织,如果致使子宫的器官机能丧失、甚而被切除,不仅造成无法生育的结果同时也会影响身体的健康。这种情况是可以被评价为中国大陆《刑法》第95条的重伤,也构成了中国大陆《刑法》刑法第235条的过失伤害致重伤罪,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处理,因此关于刑事责任部分我们留待将来再继续讨论说明。
关于因为民事权利被侵害而衍生的求偿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协商、起诉、仲裁三种途径来达成。协商的方式在本案例题述的情况来说,能够顺利达成双方协议的机率并不高;而仲裁则因为中国大陆《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例并不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因此也无法采用。所以本案只能透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达成因为民事权利被侵害而衍生的求偿权实现。以下我们分别从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举证责任等三个面向来讨论。
(一)、诉讼主体
所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和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在本案题述情况中,我们可以做以下的分析。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诉讼主体之一,其决定因素是管辖权。判断管辖权的有无,可以概分两个面向。首先是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的意思是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第一审的管辖权。本案并非涉外案件,也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依据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当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即区或者县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
其次是地域管辖,所谓地域管辖的意思是应当由哪个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本案。本案因为属于侵害民事权利纠纷的性质,因此依据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在南京市,所以本案应当由医院所在地的南京市某区的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
2、原告
在民事诉讼所指的原告,就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如侵权行为的被害人)、或者是民事权利没有被清偿的人(如债权没有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就本案而言可以提起诉讼的,就是生育权和健康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小刘。
依据案例题述,小刘已经年满21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就有民事诉讼能力。假设小刘未成年、或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她的民事诉讼行为就必须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原告或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依据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被告
在民事诉讼所指的被告,就是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人(如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或者是没有清偿他人民事权利的人(如债务没有履行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就本案而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就是实施侵害小刘生育权和健康权等民事权利的麻醉师及医生。
然而,从医疗关系成立的角度来看,小刘毕竟不是与麻醉师及医生成立医疗关系,而是与医院这个医疗机构成立了医疗关系。依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例中虽然实施侵害小刘生育权和健康权等民事权利的行为人是麻醉师及医生,但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作为被提起诉讼当事人的却是医疗机构,也就是说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该是医院,而非麻醉师及医生。
4、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所谓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在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共同诉讼的情况,因此也不会有共同诉讼人的问题。但是需要针对第三人的问题,进一步说明。如前所述,因为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以致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该是医院,因此麻醉师及医生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对于诉讼标的并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将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麻醉师及医生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故此麻醉师及医生可以向法院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分,申请参加诉讼而到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
(二)、诉讼客体
在进行诉讼客体的进一步说明之前,我们需要先来区别诉讼客体与诉讼标的的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目标,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目标。诉讼目标仅限于当事人之间要求法院裁判确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案件事实。
从上述的说明,针对本案例题述的事实与内涵,作以下有关本案诉讼客体的讨论。
1、原告的生育权与健康权是否有被侵害的事实存在?
从本案例题述的事实经过来看,小刘的生育权与健康权是否有被侵害的事实存在,应当分别两个阶段来观察,而这两个阶段之间的节点在于麻醉师误用麻醉药剂的剂量。
在此之前,小刘是基于自主意愿而前往医院实施人工流产的刮宫手术,即使在手术过程中有侵入性的手术方式,也是在小刘的同意之下进行,并不发生侵害小刘的生育权与健康权。
但是在麻醉师误用了麻醉剂的剂量之后,整个手术过程就存在了超出小刘可以预期甚至接受的风险,而之后妇科医生刮宫技术不纯熟而导致大量出血的是时更是更直接造成小刘不能生育(子宫被切除)与健康受损(丧失生育机能及大量出血)的结果。因此,小刘的生育权与健康权确实有被侵害的事实存在。
2、被告是否有对原告实施侵害权利行为的事实存在?
在进行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先对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行为主体的区别做一个说明。一般来说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行为主体,是可以一致的,但是在一些个别情况也可能是不同的。本案例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麻醉师及医生,但是因为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侵权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这就形成了不一致的情况。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大多是大型的专业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法人,其经济实力较一般人有保障,因此将其界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也有利于使患者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从学理上说,医疗机构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医务人员只不过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已,而非直接的责任承担者。
再基于前述,小刘是向医院提出实施手术的要求、挂号费与诊疗费也是向医院缴交、实施医疗行为的人也是由医院雇用的医师、实施医疗行为的场所也是在医院的手术室、造成小刘生育权与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地点也是在医院。因此,医师手术失误的结果,自然应当由医院完全概括承受而承担实施侵害权利行为事实的责任。
3、原告的权利被侵害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存否的认定,不论在学说或实务上都有或多或少的争议,但不论争议情况如何,在基本原理上仍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认定因果关系存否,必须先找出侵权行为的事实与损害结果的事实,再进而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此时不仅应当要满足必要性,即无此原因必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还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相当性,即有此原因通常有此结果的相当性。
在本案例题述事实中,麻醉师误用麻醉药剂剂量、妇科医生刮宫技术不纯熟是两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小刘在手术中大量出血,虽经抢救仍最终导致子宫受损过重而丧失正常功能并遭医生切除的具体存在事实。然而此二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小刘能否顺利求偿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前述说明,如果不存在麻醉师误用麻醉药剂剂量、妇科医生刮宫技术不纯熟的原因,必然不会导致小刘大量出血乃至子宫功能受损甚至切除的结果;而有该二原因事实,通常也会导致小刘子宫估能受损且切除的结果。因此,就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应当是确定的。
(三)、举证责任
一件诉讼事件是否能够获得一部胜诉甚或全部胜诉,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指的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和要求,有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作为原告负有对起诉事实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责任没有依照证据法则完整地进行,势将不能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遑论在诉讼中取得一部胜诉或全部胜诉。因此法谚有云“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针对本件案例,我们就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1、需要收集哪些资料作为证据?
在本案中可以进行收集作为证据的资料有:医院登记信息、门诊单、手术通知单、手术风险告知单、病历纪录、手术室的监控录像、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关于因果关系应当如何举证?
在本案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可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资料。但是,这样的证据资料是属于科学证据,一般人无法也无能判断,只能由专家或专业机构才具有判断的资质,如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小刘可以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申请鉴定,并且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资料依法进行鉴定。
四、结语
台湾地区民众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论是生活、就业、就学、旅游,难免会与当地发生一些法律关系的连结,而这些连结有可能会造成台湾地区民众的民事权利被侵害而引发纠纷。此时,必须沉着冷静面对,并且向具有专业资格、可以信赖的台籍大陆律师提出咨询,寻求解决与救济的方法,以获得充足的法律保障。
由’泛理大陆顾问有限公司’,吴若源 主任所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