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一)
两岸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一)
一、债权债务的意义与本质
所谓债权,指的是对于特定的法律主体,依据法律或契约的规定拥有要求以给付金钱或履行一定作为(或是不作为)而偿还债务的权利;所谓债务,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义务,亦即对于特定的法律主体,依据法律或契约负有以给付金钱或履行一定作为(或是不作为)偿还的义务。
根据上述的意义,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相对的关系,而这样的关系是存在于民事法律体系之中。当拥有债权的法律主体(即债权人)对承担债务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发动要求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但不获回应甚或满足时,也就代表债权人将会启动一连串的民事法律纠纷处理的系统性作为(即民事诉讼程序)。而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也可以是政府机关。
综合上述的说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果:
(一)、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上的关系。
(二)、债权与债务必然是相对存在的,有债权就有债务。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能力。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是民事诉讼程序。
二、两岸债权债务的发生原因
随着两岸交流的频繁与密切,人民与人民、企业与企业、人民或企业与机关(构)之间都随着发生各式各样的连结,从结婚到离婚、从缔约到毁约,而这些的连结绝大部分也会发生法律权义关系上的冲突,当然也就发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那么,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究竟是基于怎样的原因而发生的?在法律关系上的解构又应该如何判断?以下分别说明。
(一)、婚姻关系
在婚姻关系中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不外夫妻之间存在金钱借贷、财产分配(割)等二种情况。
金钱借贷
夫妻之间如果存在金钱借贷,在本质上与一般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同。所以在此暂且不多叙,留待后面段落里详述。
财产分配(割)
夫妻关系在消灭后(不论是因为离婚、或是配偶死亡),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中属于共有性质的财产在分配之后如有差额,依法可以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在中国大陆称为「分割共有财产」)。在经过夫妻双方协议、或是经由法院判决后确定的金钱给付,就发生了民事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商业贸易
两岸在商业贸易关系中经常会发生债权债务的纠纷,这类的纠纷也是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中最为常见,类型诸如:两岸直接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两岸三地的进出口贸易、两岸与第三地的进出口贸易等。只是这三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应该在何处解决、适用如何的法律程序解决?我们留待后续的讨论说明。
两岸直接的进出口贸易
两岸之间关于空运、海运、经济合作架构、投资保障和促进等面向,均已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因此对于两岸直接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纠纷,当然也就发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
两岸三地的进出口贸易
所谓两岸三地,一般指的是台湾地區、中国大陆、港澳。因为两岸之间对于彼此的直接对口贸易或许有其他因素的考量(诸如:税制、帐务等等),而选择在香港或澳门设立公司后,进行两岸三地的三角贸易。此时如果因为纠纷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先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然后进而确认解决纠纷的方式与程序。
两岸与第三地的进出口贸易
所谓两岸与第三地,指的是台湾地區、中国大陆、其他国家或地区。这种类型的商贸行为,通常发生在接单、出货、收货分别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与前述类型的差别在于考量因素(如:产品所在地)不同。与前述类型相同的是必须先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然后进而确认解决纠纷的方式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