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三)
两岸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三)
三、两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当债权债务纠纷发生时,最先需要确认的是要透过哪种方式来解决纠纷。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方式不外三种:双方自行协商、申请仲裁裁决、管辖法院起诉。
其次需要确定的问题在于应该由哪里的哪个机构来解决纠纷,也就是纠纷管辖机构的确定。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判断因素,如:当事人所在地、契约签署地、债务履行地等法律规定的管辖地,但是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合意决定在哪个机构解决纠纷。不过,如果当事人双方要合意决定由哪个机构解决纠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也必须书写正式且明确的机构名称,这样的约定才有效力。
(一)、双方自行协商
在任何涉及民事法律纠纷的案件类型中,如果是属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透过协调磋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失为一个较佳的选择。因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及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97条第1款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及第99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也就是说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述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本来就可以先行试为调解,既然法院在审理时都可以先行试为调解,那么当事人在起诉之前自然也可以尝试自愿协调磋商来解决纠纷,以免既浪费司法资源,也耗费当事人的宝贵时间。
当然,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了一致的协商条件愿意平息纠纷,但是千万仍然不能大意,必须将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包括:双方在事件中原本可以行使及应当履行的权利与义务、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各方可以行使及应当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协商后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与期限、如果有违反约定义务履行规定的惩罚规定、针对应当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果未按规定履行是否愿受强制执行、双方约定条款形诸的书面应当办理公证等条款内容,逐一详细载列在文书,并且必须共同在公证处签署并办理公证。
(二)、申请仲裁裁决
什么是仲裁?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这要从中国大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依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有如下的理解:
申请仲裁的事由,仅只限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制度,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而设计的制度,因为仲裁制度设计的便利性,是有别于诉讼制度的另一个管道。因此,在制度使用的事由上,必须限制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避免对司法制度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申请仲裁的主体,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申请仲裁。公民是指一般自然人,而且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则包含了公法人与私法人;其他组织则是指除了公民与法人以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申请仲裁的除外条款,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属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分法律关系的纠纷,或者是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事件,都不属于可以申请仲裁的事由范围。
(三)、管辖法院起诉
法院起诉,是一般人在发生纠纷时最常想到的解决方法。
一宗民事案件要在法院起诉,有几点必须注意:
起诉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案件在法院申请立案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受理诉诉的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简单来说,假设本案签约地、当是人所在地、债务履行地都在A地,那么A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可是原告却到完全没有关联性的B地法院起诉,这就不符合管辖的规定。此时B地的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A第法院审理。
当事人是否明确。所谓当事人,有原告(也就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也就是被提起诉讼的另一方)、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或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至于所谓的明确,是指当事人的人身信息可以很明确地指向确定的、特定的人,诸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号码、地址等有关信息,因为当事人能够明确,将来的诉讼质证与辩论程序、相关的诉讼文书送达才能顺利进行。
起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谓起诉程序,包含了起诉书的格式、内容、受理诉讼范围、证据资料等,诸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等条的规定,均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