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二)
两岸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二)
(三)、市场交易
台湾地区民众为了开拓中国大陆市场、或是深耕中国大陆市场,都有极大可能会在中国大陆设立公司,不论是直接投资、或是间接投资,而由设立后的中国大陆公司在中国大陆市场直接进行商业活动、或是进出口贸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了纠纷,当然也就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1.市场商业活动
在这种情形下所发生的问题,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合同纠纷。至于合同的种类,较常见的则有买卖、承揽、借款、委托、仲介、合伙等。一般而言不论合同种类,只要合同双方(也有三方合同的情况)依法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之后,合同即告成立、且发生拘束双方的法律效力,当然也就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2.进出口贸易
在这里所要说明的进出口贸易,情况与前述的两岸进出口贸易绝然不同,因为在这里的进出口贸易一方是已经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人格,即便这家公司的股东为台湾地区公司或是其他境外公司。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当然应该归属于该公司。
(四)、就业就学
台湾地区民众前往中国大陆就业或是就学的人数迄今累积不少,尤其就业的居多,虽然就学人数占比不高,但也是数百人的数量。在就业与就学的过程中,又会发生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呢?说明如下。
1.就业
台湾地区民众前往中国大陆就业,不论是在哪一种资本构成的企业(内资、外资、中外合资、台港澳独资等等)任职,都属于劳动关系的成立。而这样的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劳工)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对于彼此都有法定义务的履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就发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
2.就学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从两个面向来看待。一是外部关系,也就是学校与学生建立基础关系的部分;二是内部关系,也就是学生入学之后与学校建立关系的部分。前者因为涉及到学生身分关系的存否,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文不赘述;后者则是学生入学之后因为一些个别的原因与学校发生了法律关系,如:购买书籍服装、使用器材成伤等事实,则属于私法上的关系,当然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
(五)、生活旅游
台湾地区民众如果在中国大陆定居生活、或是前往中国大陆观光旅游,都有可能与当地人民或是当地机关(构)或是与台湾地区人民之间发生各种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借贷、租赁等。
1.定居生活
台湾地区人在中国大陆定居生活,可能是因为就业、也可能是因为体验当地生活、也可能是因为退休养老。不论原因为何,必然会因为定居生活而与当地发生相当程度的连结,而这些连结也必然会形成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诸如:以自有资金或向其他自然人借款或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买房买车、向房屋或车辆的所有权人承租房屋或是车辆、为了维持生活所需而在网路或实体超市采购生活必需品等等,当这些法律关系形成之后当然也就发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
2.观光旅游
台湾地区人在中国大陆进行观光旅游,如果只是短时间且随团旅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大概只会在购买特产或纪念品;如果时间较长且是自助旅游,那么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就变多了,诸如:长时间承租房屋或车辆、遇到临时状况导致金钱减少就需要借贷、因为旅游时间的安排而增加旅游行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