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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继承面面观(一)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8-02 14:50:58点击:190

两岸继承面面观()

 

一,案例事实

老杨与发妻1950年在台湾地区彰化结婚,二人的父亲都是清末从福建泉州渡海来台的同乡,夫妻婚后育有三女二男等五名子女,老杨并于1975年从亡父继承了一栋位在彰化的房屋。1995年老杨携同发妻回泉州祭祖、旅游时,在泉州南安市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42㎡的房屋、并且登记在老杨名下(以下称系争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将来旅游时的歇息落脚处。谁知夫妻当次旅游结束后回到台湾地区,因为长子驾车接机返回彰化途中,发生车祸事故造成发妻与长子当场死亡、老杨重伤成残而下半身瘫痪,发妻死亡后因为在台湾地区并无登记在名下的财产,所以家属也就没有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但是长子因为有巨额债务问题,所以长子死亡后,他的配偶与子女都在台湾地区依法办理了抛弃继承。

 

老杨自从车祸事故后,因为瘫痪无法工作而办理退休,便在银行定存了500万元,打算以利息养老。无奈,老杨因为久瘫卧床,终究还是逃不过病魔的手掌心,于2010年撒手人寰。从1995年老杨瘫痪后,一直是由未婚的次女在家中陪侍、日夜照顾,老杨的后事也都是次女一人独力操办。老杨亡故后,关于遗产继承的分配是:次子取得老杨将近4/5包含彰化房屋在内的遗产、三名女儿则共同分配约台币150万元的定存、次子同意彰化的房屋由次女无偿居住、次子并主张长子的子女因为曾经抛弃继承而不能继承老杨的遗产。2020年次女清理家中物品时,在一个生锈的小铁盒中发现了系争房屋的房产证与土地证,这才晓得老杨在中国大陆还有一套房屋,并将此事告知了弟弟与姊妹。次子主张中国大陆房屋应当由他一人独得,但是长女认为应当共同平分。长女与次女因而向律师请求咨询。


两岸继承面面观(一).jpg 

二、本案例中的两岸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同一事件中关于死亡先后推定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我们首先应当处理的问题是老杨的发妻与长子的死亡时间。为什么呢?因为这涉及到了继承开始与继承权有无的问题。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147条的规定,继承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此,本案例因为老杨发妻与长子二人1995年的死亡,便发生了第一次与第二次的继承;而老杨2010年的死亡,开始发生本案例的第三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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