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继承面面观(五)
两岸继承面面观(五)
3. 老杨死亡后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老杨死亡后,继承人依法为四名子女、长子的子女(依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的目标则为老杨共取得系争房屋的7/12。计算后分别如下:
四名子女在三次继承后(二次继承、一次抛弃继承),对系争房屋因为继承可以取得的份额分别各为12/60。
长子的子女在老杨死亡后,因为代位继承对系争房屋可以取得的份额为7/60(长子的子女如为一人,则独得该份额;如有数人,则平均分配)。
剩余的5/60为长子对发妻的应继承份额,因无人继承而为国家所有。
(五)、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依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前段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同条第2款规定前段,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中,因为次子提出由伊一人独得,但是长女认为应当共同平分,这就出现了纠纷。然而,应当如何安排才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效规定?
1、继承人应当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依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45条、第1147条第5项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
2、继承人可以招集举行亲属会议
依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32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协商,当然可以由继承人之一以其自己的名义,招集其他继承人以亲属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系争房屋所在的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三、结语
两岸虽然同文同种,但是适用的法律体系、作业规定,究竟存在了文字与理解上的差异,因此,在日渐增多的两岸继承事务的情况下,对于每件个案应当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保障权益,就显得至为重要。台湾地区民众在遭遇继承事件时,应当多向具有中国大陆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谋求咨询,以求稳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