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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继承面面观(四)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8-02 14:49:56点击:226

两岸继承面面观(四)

 

()继承关系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在传统封建时代、乃至民国建立初期,一般的社会风俗认为女子对于本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即使在1929年我国《民法》制定公布施行后至今的部分社会认知,家属中的女子依然如此地被对待、甚或女子自己本身也抱持相同看法。

 

1、法律体系并无性别差异的规定

不论是从台湾地区《宪法》第7条的平等原则、《民法》继承编中并无对性别有差异性的规定,均不能导出继承权存在有性别差异的结果,甚或是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26条,更直接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在继承权的规定上,不论男女性别、有无婚嫁,只要在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下,都是一律平等的。

 

2、表示继承后对遗产的分配处理

固然,性别在继承权的表示不存在有差异性,但是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如果女子自愿退让而表示同意少继承、或是不继承,这是属于对于财产权处分的自由意愿表示,与继承权有无不同。因此,在继承后遗产分割的场合,是可以因为自由意愿的表示,而使得各个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寡有差异。

两岸继承面面观(一).jpg 

()继承份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如前段所述,在继承意思表示之后关于遗产如何分配处理的问题,是属于对于财产权处分的自由意愿表示。再者,基于前述本案例共发生了三次的继承关系。因此,如何确定每次继承关系后针对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就成了重要的待决问题。

 

系争房屋是在老杨与发妻于1950年结婚后的1995年所购置,购置时老杨与发妻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状态中,因此依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应当属于老杨与发妻的共同财产;第1153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1、发妻死亡后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基于前述的原则,在发妻死亡后,针对系争房屋各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下:

 

老杨:先取得1/2的份额后,再与五名子女共同继承发妻的1/2份额而取得1/6的份额,因此,老杨在发妻死亡后可取得的份额为7/12

五名子女:在发妻死亡后,老杨与五名子女共同继承发妻的1/2份额,因此,每名子女可取得的份额为各1/12

 

2、长子死亡后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长子的配偶与子女因为长子生前负有债务,所以“在台湾地区依法办理了抛弃继承”,既然是依法办理,自然有通知老杨、长子其他四名兄弟姐妹的事实,按常理老杨与四名子女(连同四名子女的子女)也会办理抛弃继承。

 

在前述“抛弃继承,则为全部抛弃”的条件下,老杨与四名子女既然已经表示抛弃继承,依据法理,自然对于长子在发妻死亡后可以继承取得系争房屋的1/12份额,也不具有继承权。然而,如此一来势必形成长子的应继承份额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依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60条前段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此一结果,也会让系争房屋最终在财产所有权的组成中变成私人与国家共有的情况。这样的特殊共有情况,可以透过向国家价购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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