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继承面面观(二)
两岸继承面面观(二)
2. 发妻与长子的死亡时间推定
在本案例中,发妻与长子二人是在车祸事故中当场死亡,无法判断或证明何人先死、何人后死。在此,我们需要分别从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1). 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
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1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之先后时,推定其为同时死亡。既然是推定为同时死亡,不论是发妻对于长子、或是长子对于发妻,都不符合继承法上所谓的“同时存在原则”(也就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时,继承人必须生存于世才具有权利能力,进而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发妻对于长子无继承权、长子对于发妻也无继承权。
(2). 中国大陆《民法典》的规定
依据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本案例中发妻与长子同时死亡的情况,符合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条件,所以推定长辈的发妻先死亡,因此长子对于发妻的大陆遗产有继承权。
(3).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关于涉及两岸继承事项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综合观察台湾地区《民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国大陆《民法典》等相关法规规定,原则上是以“遗产所在地”来予以判断。本案例中系争房屋座落在中国大陆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应当以中国大陆《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作为本案例适用的法律,故而在本案例中关于发妻与长子死亡时间推定的法律,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的规定,并进而判断得出“推定发妻先死亡,长子对于发妻的法定份额有继承权”的结论。
(二)、抛弃或放弃继承的问题
抛弃继承,是台湾地区的法律用语,放弃继承,则是中国大陆的法律用语,二者的意思是一样的。在本案例中,因为长子有债务问题,所以长子死亡后,他的配偶与子女都在台湾地区依法向法院声明了抛弃继承。那么,抛弃继承是抛弃了什么?抛弃继承的相关规定又为如何?
抛弃继承的基本概念
继承权,是一种身分权,也就是说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亲等关系的近亲亲属,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依法表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与债务进行继承。因此,继承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发生于继承人身上,所以继承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为继承与否的表示。
所谓抛弃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与债务,表示不与继承的意思。因此,抛弃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与债务,作出的全部性、概括性不与继承的意思。所以抛弃继承,不可能包含一部继承、一部抛弃继承的情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