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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婚姻下的各式关系相关问题(四)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8-02 14:47:40点击:613

两岸婚姻下的各式关系相关问题(四)

 

(1)、首先在中国大陆完成收养登记

   老夏与阿桃之间所缔结的婚姻,因为符合《民法典》与《民法》的规定,且在两岸都属已登记的、有效的婚姻,而为合法的夫妻。以本案例所描述的情况,老夏43岁、阿桃39岁、小强18岁、阿娇9岁。

   依据《民法典》第1103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第1098条和第1100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老夏要收养阿桃的女儿阿娇为养女,依法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满足并完成以下的条件与程序:

 

A、依据第1103条的规定取得阿娇的生父的同意。

   毕竟,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本生父母间的亲子关系即告终止、彼此间的权义关系也停止,本生父母与养子女间势必因而不能要求扶养、继承,所以取得本生父母的同意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本生父母已经死亡或是无法联系,该如何解决呢?假使是死亡的,需要提出死亡证明;假使是无法联系,可以类推适用第1105条第2款的规定向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B、依据第1104条后段的规定取得阿娇的同意。

   阿娇现年9岁,依据第1104条后段的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然而阿娇毕竟是未成年人,依据第19条前段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阿娇的同意可以口述、也可以手写,但是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C、依据第1105条的规定签署协议并申请登记与公证。

   收养,在第1105条规定了几项重要的程序,分别是:第1款的收养登记、第3款的收养协议、第4款的收养公证。在实务上,这三款规定的作业次序是:签署收养协议、申请并领取收养协议的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2)、其次在中国大陆办理相关文件的涉台公证

   依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等事项的,两岸应当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便验证后使用。因此,老夏在中国大陆完成收养阿娇的各式相关文件与证明、并连同将来需要向台湾地区法院声请认可之用的收养契约书及认可声请状,必须在中国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涉台公证,以备运用。

 

(3)、最后在台湾地区向管辖法院声请认可收养

   前述办理公证的文书在送达海基会之后,必须至海基会办理验证,然后将领取验证后的公证书并同声请收养认可需要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向管辖法院提出认可收养的声请。当取得管辖法院的认可裁定、且确定后,即可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办理户籍登记,并依据移民署的作业程序,将阿娇办理入台,正式成为家庭的一份子。

 

(4)、老夏可以收养阿娇,阿桃也能收养小强

   前述三个段落是在说明老夏收养阿娇的情况。老夏与阿桃既已成为夫妻,小强与阿娇也分别为二人的继子女,因此老夏可以收养阿娇,阿桃自然也能收养小强。如此一来,这一家四口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组成了一个拟制血亲的家庭。至于阿桃收养小强的程序,因为不涉及两岸的相关作业,只需要在台湾地区依法定程序完成即可,于此不另为赘叙。

 

2、变动后的效果

   收养后成立的亲子关系,是属于拟制血亲,在前面的段落中已经说明。那么,收养后老夏一家四口之间的亲子关系,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呢?依据《民法》的规定说明如下。

 

(1)、养子女与婚生子女身分相同

   依据第1077条第1项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第1078条第1项的规定,养子女从收养者之姓或维持原来之姓。

   因此,老夏收养阿娇之后,阿娇就成为老夏的养女,阿娇与小强都是老夏的子女,同时阿娇也可以因为收养而从姓夏。相同的,如果小强愿意,阿桃也可以收养小强,小强就成为阿桃的养子,小强与阿娇都是阿桃的子女,但是小强可以仍姓夏。

   经由上述的安排,老夏一家四口彼此间就具有了《民法》亲属编有关扶养章节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养子女对养父母亦有继承权

   因为上述的收养关系而成立的亲子关系,既如第1077条第1项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与婚生子女同,那么老夏与阿桃就是小强与阿娇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小强与阿娇就为老夏与阿桃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因此,依据第113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老夏亡故了,他的继承人除了阿桃之外,还有小强与阿娇;相同的,如果阿桃过世了,她的继承人除了老夏之外,也还有小强与阿娇。另外,如果老夏与阿桃在中国大陆别有财产,其中一人先死亡的,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这里的子女,依据同条第3款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至于父母,依据同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结语

   综合上述内容,小强对于老夏与阿桃之间的婚姻、老夏收养阿娇、甚至阿桃收养小强,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排斥。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以其多年的经验认为,老夏与阿桃是小强观念转变的关键钥匙。

   老夏与阿桃必须开诚布公地与小强仔细地、柔和地、有效地沟通,让小强了解家庭成员的变动并不会对他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出现和乐的景象。老夏与阿桃并且须要对小强给予一定程度的保证或承诺,给予小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家庭的某些事项有表意权、甚或是决定权,让小强明确理解新的家庭组成不会迫使他远离,反而希望他能更加融入。

   台湾地区最美丽的风景是人。让我们一起张开双臂,真诚且热情地拥抱加入家庭的新住民、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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