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面面观(三)
(2).诉讼离婚
夫妻虽然对于离婚有了共识,但是对于财产分配或是未成年子女的安排并没有形成共识,这时夫妻一方可以向管辖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然而,离婚毕竟是人生大事,因此法律对于诉讼离婚设定了必要的规定如下:
A.离婚的原因
关于诉讼离婚的原因,规定在第1052条第1项第1款至第10款(夫妻之一方有重婚、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恶疾、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第2项(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
B.谁能起诉离婚
离婚的原因有了,那么谁可以起诉离婚呢?在第1项的情况,具有法定事由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离婚;在第2项的情况,重大事由应由夫妻其中一方负责的,另一方才能起诉请求离婚。
C.什么时候可以起诉离婚
依据第1053条的规定,对于第1052条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依据第1054条规定,对于第1052条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五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前述二点以外的事由,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起诉的期间,解释上只有事由确定发生、且有事证足以证明,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D.法院决定的方式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后,法院在开审理庭之前会先进行调解、在审理程序中也会促成和解。和解与调解,都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愿的表现结果,形式是调解书、和解笔录,且都会经过法院审查、钤印。
如果确实不能经由调解或和解解决,法院会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攻防、举证情况、社福机构意见,针对是否离婚、财产分配、未成年子女安排等事项进行裁判。
2.《民法典》
《民法典》对于离婚制度的设计,也如《民法》般有自愿离婚及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分别说明如下。
(1).自愿离婚
依据第1076条至第1078条的规定,自愿离婚需要注意以下的情况: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特别规定─冷静期
第1077条特别设置了“冷静期”的规定,叙述如下: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三十日的期间,就是所谓的冷静期。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
在离婚制度的设计中,《民法典》也就诉讼离婚做出必要规定如下:
诉讼离婚的原则
综整第1079条共5款的规定,诉讼离婚的原则如下: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有二个部分需要说明,一是要求离婚的原因,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只要能够提出具体的事证即可;二是所谓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组织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组织进行调解,在司法实务上是由法官进行诉讼前或诉讼中的调解。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所谓感情破裂指的是以下的情况: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夫妻如果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限制
在诉讼离婚的制度中,规定有两种情况是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如下:
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院决定的方式
依据制度的设计,法院如果经过调解后确定离婚的、或者审理后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会做出调解书或判决书,并依法送达。
(三).关于损害配偶权请求赔偿的问题
台湾地区司法实务见解
婚姻关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间应彼此尊重,互守忠实义务,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此种关系具有人格之性质,对配偶双方均具有重大利益,故与有配偶之人通奸,乃干扰或妨害他人夫妻维持婚姻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法益甚明。又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倘配偶之一方与第三者有不诚实之行为,该行为若足以破坏夫妻间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且情节重大,虽非通奸或相奸,该第三者仍侵害配偶权(台湾地区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参照)。
据上所述,台湾地区法院对于夫妻之一方与配偶以外之人有前述判决所指之通奸或相奸行为、与配偶以外之人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礼仪范畴,衡情堪可认为不正当之交往,其行为当已逾越社会通念所能容忍范围,而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之行为(台湾地区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参照),是属于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依法可以向侵权行为人(包含配偶及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而这项请求权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连同离婚一并起诉、也可以在离婚后再为起诉,但是必须再请求权的时效之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