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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婚姻面面观(二)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8-02 14:43:04点击:166


二、《民法典》

(1)、结婚法定年龄及违反效果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47条);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第1051条第3项)。

 

(2)、结婚方式限制及违反效果

A.登记原则

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B.未补办登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旧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a.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b.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c.另外,依据同解释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

 

(3)、结婚身份限制及违反效果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1048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第1051条第2项)。

 

(4)、重婚禁止及违反效果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42条);有重婚的,婚姻无效(第1051条第1项)。

 

《民法典》虽然并未如《民法》对于“一人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定有违反效果,但是在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在解释上可以理解为“《民法典》不承认违反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如果发生此类婚姻,则因为法律不承认而必然导致无效的结果。

 

(5)、其他限制情况及违反效果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2条第1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第1款)。

 

《民法典》并未如《民法》对于“因被诈欺而结婚者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定有违反效果,但是如同前述在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同时第1046条规定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存在强迫与干涉的情况,因此在解释上可以理解为“《民法典》不承认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而所谓婚姻自由,包含了婚姻表意自由、婚姻登记自由,如果存在因为诈欺而表意结婚、甚或登记结婚,则因为法律不承认而应当认同有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结果。

 

(6)、无效与撤销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1054条第1款前段)。

 

3、关于同性关系

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在2017524日公布释字第748号解释,认为《民法》关于婚姻的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因而在完成立法三读通过、总统公布的程序后,于2019524日开始施行《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从此,台湾地区正式承认“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以下称同性关系)。

 

然而,中国大陆因为不承认所谓同性婚恋,以致如果两岸相同性别人士彼此有意成立同性关系,必然因为与目前两岸婚姻法规所建立的缔结婚姻程序相背,以致无法完成相关审查作业、最后在台湾地区办理同性关系的登记。基于此,本案例对于同性关系不予赘叙。

 

()、关于离婚的规定

每个人对于婚姻生活总是会有许多的期待与想像,尤其是处在恋爱期中的男女,但现实是残酷的,总会在不经意中狠狠地将这些期待与想像击破。在遭受现实的打击后,有的夫妻可以承受,有的就劳燕分飞。有的离婚离得顺利,彼此从新开展各自的新生活;有的就不然了,彼此反而溺陷在不得脱身的漩涡。接下来要说明的便是两岸关于离婚的一些规定。

 

1、《民法》

在制度的设计中,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两愿离婚,一是诉讼离婚。分别说明如下。

 

(1)、两愿离婚

依据第1049条及第1050条的规定,两愿离婚有以下要注意的情况:

 

A.离婚当事人

离婚的当事人,指的是夫妻二人。如果两人都已成年、并且无其他意思表示能力欠缺的情形,当然可以自行办理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是未成年人,只要两愿离婚,就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B.需签署书面文件

两愿离婚是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对于财产分配、未成年子女安排也需要处理,因此需要以离婚协议形成决定。

 

C.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名

不论结婚或离婚,都是人生大事,所以法律设计都需要有二人以上的证人确认双方当事人都有结婚或离婚的明确意思。证人经过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之后,必须在离婚的书面签名、盖章。

 

D.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如果有一方虽然签署了结婚或离婚的书面,但是并没有与另一方共同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此时因为并未完成结婚或离婚的登记,故而不发生结婚或离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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