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规大不同-父母未尽扶养义务子女该如何是好

在台湾地区,父母亲如于子女幼小时未善尽照料扶养之责,而在子女成年后,又回过头来要求子女扶养时,子女是可以依民法第1118-1 条之规定向法院声请减免扶养义务的。
而在中国大陆,父母如未履行抚养子女之义务,是不能成为日后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理由。由此可知,赡养父母属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台湾地区案例:
台南市一名谢姓妇人在生下李姓儿子后,就把小孩交给公婆带,离婚后也未探视儿子及扶养,如今年老被送到长照中心,她要求儿子每个月付2.7万元的扶养费。但李男说,生母曾怀胎10月生育他,但从未对他尽过扶养义务。法官认为,谢妇未尽扶养儿子义务,因此驳回她的请求。
判决指出,李男出生后即遭父母留在祖父、祖母家,由阿公、阿嬷扶养至10岁,后来改由大姑姑扶养至成年,直到退伍出社会工作。李男向法官说,在他的人生过程中,几乎不知道生母是谁及长相如何,生母曾怀胎10月生育他,但从未对他尽过扶养义务。
谢妇生完儿子后9年就与丈夫离婚,她表示,现因生活无法自理被送到长照中心,但儿子却不闻不问,经联络也不出面,请求直到她死亡前,儿子应于每月10日前给付2.7万元扶养费。
台南地院法官认为,谢妇因健康因素难以维持生活,而有受儿子扶养必要;但她于儿子出生后即鲜少照顾扶养,且与丈夫离婚后更未探视儿子及给付扶养费,可认谢妇对儿子有未尽扶养义务事实,也未提出有何不能尽扶养义务的正当事由,她无正当理由对儿子未尽扶养义务情节确属重大;从而,她请求儿子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全案可上诉。
中国大陆案例:
原告张某与其前妻育有两名子女,原告张某与其前妻离婚后,两名子女前2年与父亲共同生活,之后随母亲生活,现两名子女已参加工作,原告张某已年迈,生活勉强自理,张某要求两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但两名子女均认为其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没有尽到任何抚养义务,不愿意支付赡养费。故原告张某将两名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张某已年满63周岁,两名子女均为成年子女,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赡养能力,要求两名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援,根据开庭时原告的状态,其仍有独立谋生能力与生活来源,本院酌定为每人每月300元。之后两名子女履行了给付义务。
评析: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赡养人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被赡养人未对其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的赡养权利也是法定的。
相关法条:
台湾地区民法第 1118-1 条:
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
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前二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不适用之。
中国大陆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国大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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