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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规大不同- 两岸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债务各自担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8-02 14:40:20点击:99

两岸法规大不同- 两岸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债务各自担.jpg

实际案例:

陈某原住在台湾地区,后到中国大陆认识周女,进而交往、结婚。之后因其他因素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内容有约定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签字向银行按揭房贷,离婚后由男方负责还清按揭房贷,与女方无关,各自如有其他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互无关系。」

然而在离婚前,周女有向银行借贷一笔款项,该借款在离婚后因逾期还款,遭到银行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将周女与陈某列为共同被告,后经法院判决周女与陈某各需对债权人银行负担偿还责任。当下陈某拒绝支付该款项,因陈某认为该款项当初全部转入周女帐户,且周女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所以不能认定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周女在支付完上述判决所有款项后,转而提告陈某,追讨陈某应付款项部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与周女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本案债务,且与银行债务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生效判决已经明确了周女与陈某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款项数额,故陈某应支付给周女代偿银行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判决依据: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0228日(2018)闽0602民初8187号〕

 

黄律师特别提醒

中国大陆,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适用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而中国大陆婚姻法中有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目的而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除上述法条规定,在2018116日,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认定标准,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当一方发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解释第一条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否有实际运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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