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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6- 台湾地区办的抛弃继承在中国大陆有用吗 ?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7-17 17:14:41点击:105
法律专栏6- 台湾地区办的抛弃继承在中国大陆有用吗 ?
小明的父亲大明在中国大陆经商,为了支撑在中国大陆的事业,大明在台湾地区的房子以经设定了高额的银行借贷。大明因为辛苦经营事业,忽略了健康的保持,而导致患病、亡故。小明与其他家人在大明亡故之后,有意抛弃大明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包含银行借贷债务),而继承大明在中国大陆的遗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大明的遗产固然有分为在台湾地区、与在中国大陆二地,但是被继承人为同一人,因此,小明与其他家人在台湾地区依据民法完成了抛弃继承的法定程序之后,自然对于被继承人在世的一切遗产(包含台湾地区或其它地区的财产或债务)都已经抛弃继承而不得再为继承的意思表示。
当然,如果是因为其他地区的相关机关作业人员不知道有抛弃继承的表示存在,而办理了继承的程序,那么这样的”继承结果”一旦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主张撤销,是存在着高度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