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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2 两岸遗产继承权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7-17 17:10:12点击:350
法律专栏2 – 两岸遗产继承权
因小明之遗产在中国大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之规定,在该法条第10条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案中「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所以都有继承权,因此遗产为五人共同继承。
关于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本案中理论上应各可分得总遗产之五分之一,则多分或少分将由实际情况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