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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问答11 – 重婚后遗产继承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3-07-17 15:41:07点击:135
重婚后遗产继承
法律小问答11 – 重婚后遗产继承
阿平的父亲阿国1949年时随国民政府来台,阿国离开中国大陆时已经有娶妻但并无子女,来台之后数年也在台湾地区娶妻生子,某次返乡探亲时在中国大陆上海购置了一栋房地产,阿国去世后遗留的中国大陆房产应该如何继承呢?
判断谁能继承遗产的第一要务是先确定继承应适用之准据法,既然房产在中国大陆,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之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同)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虽然阿国在法律上有两个配偶,但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的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依据大法官第242号解释,两段婚姻均为有效婚。中国大陆对此类事件在政策上也是抱持着与台湾地区相同的态度与见解。
因此阿国在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两位配偶,依法都能在阿国亡故之后以配偶的身分共同均分遗产的1/2(也就是两位配偶先各得遗产的1/4)。之后再由两位配偶与阿平等三人,依照继承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均分继承阿国遗产剩余的1/2(也就是每人各得1/6)。
本题答仅系针对题设问题回答,是否适用其他情况,仍需个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