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决认识法律两岸债权问题
从判决认识法律 – 两岸债权问题
实际案例
A为台湾地区人,欲在中国大陆海盐县设立甲公司,故向中国大陆朋友B借款70万元人民币(下同),彼此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逾期还款将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利息及5万元违约金,同时约定甲公司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岂料还款期限届满时,A并未如约还款,其甲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B向法院起诉,请求A要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外,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B实现债权费用375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且甲公司须对以上债务负起连带清偿责任,A也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A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须返还B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及B实现债权律师费34000元,甲公司则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A与甲公司须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14848元。〔判决依据: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年02月22日(2018)浙0402民初8678 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述
针对上述的判决,黄律师特别要提出的意见如下:
一、诉讼程序应当亲自参与或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程序的目的是在确认原告与被告两造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确实存在,也在确认原告与被告两造究竟应当由谁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如果诉讼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最好是亲自到庭应讯或是委托律师代理。尤其是被告,如若不到庭应讯、也不提出书面答辩、甚至不委托律师代理,一旦法院根据原告起诉内容进行审理,就会形成一造缺席判决,对于诉讼权利及实体利益,会有极大的影响。不可不慎!
二、判决结果应当尽快申请执行或依法履行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于原告与被告两造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的判断,一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对原告与被告发生了拘束的效果。因此,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自然应当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从另一方面来说,被告如果不依法履行判决的结果,将来不仅会有民事上的责任(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第2款及第115条),甚至会有刑事上的责任(中国大陆刑法第313条、第314条)。切勿以为判决是中国大陆法院作成的与台湾地区无关。
三、切勿以为判决是大陆法院作成的与台湾地区无关
不少台湾地区的民众与中国大陆民众或企业之间会有金钱、生意的往来,彼此之间也会有许多的法律关系发生。时常会有台湾地区民众以为,即使在中国大陆发生了债权债务的纠纷事件,不论民事或刑事,只要不再去中国大陆就好了。殊不知,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之间对于民事事件纠纷的裁判,早就已经有了相互认可的机制(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七章第十条、台湾地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中国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因此被中国大陆法院宣判败诉而应当承担义务的案件,同样会有在台湾地区被强制执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