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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子女扶养权案
作者:黄致杰 发布时间:2020-08-15 12:41:37点击:303
【案件概述】
陈先生跟一名大陆女子邵小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未有婚姻状态中于2012年生育了一名非婚生子女小娴,小娴从了父姓,随生母邵小姐在东莞居住。在小娴出生前一年,邵小姐利用陈先生给钱在东莞市区买了一间房,并登记在自已名下。陈先生都会提供生活费及抚养费给邵小姐,不料邵小姐(原告)在今年初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孩子小娴的抚养权判给陈先生(被告)。但陈先生因为在台湾地区也有自己的家庭,遂前来我处咨询该如何处理……
【案件概述】
陈先生跟一名大陆女子邵小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未有婚姻状态中于2012年生育了一名非婚生子女小娴,小娴从了父姓,随生母邵小姐在东莞居住。在小娴出生前一年,邵小姐利用陈先生给钱在东莞市区买了一间房,并登记在自已名下。陈先生都会提供生活费及抚养费给邵小姐,不料邵小姐(原告)在今年初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孩子小娴的抚养权判给陈先生(被告)。但陈先生因为在台湾地区也有自己的家庭,遂前来我处咨询该如何处理……